中国数字贸易迅速发展,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期权杠杆股票配资,展现出对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强劲推动力
文 | 王一鸣(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理事长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)
什么是数字贸易?它的内涵、范围是什么?目前国际上并未就数字贸易的定义达成统一共识。国际组织和主要国家对数字贸易概念的界定及其分类仍存在分歧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(OECD)、世界贸易组织(WTO)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(IMF)采取了涵盖数字订购贸易与数字交付贸易的定义与分类。数字交付贸易主要指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,在此基础上,还可按照交易标的将数字交付贸易细分为数字技术贸易、数字服务贸易、数字产品贸易和数据贸易等。数字订购贸易则为数字化订购的商品贸易,如跨境电商等。
数字贸易正在成为国际贸易发展新引擎
为什么要强调发展数字贸易?当前,以大数据、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为核心的新一轮科技革命,加快传统服务贸易数字化转型,推动数字贸易迅猛发展,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占全球服务贸易的比重大幅上升,成为国际贸易增长的新引擎。人工智能正在向数字贸易领域渗透并成为新的驱动力,电信、计算机和信息(ICT)服务增势尤为强劲,对可数字化服务贸易增长的贡献接近三分之一,反映了数字技术革命对贸易变革的影响和强大驱动力。
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增长最为强劲。据WTO统计,2019—2023年,全球可数字化交付服务出口年均增速达10.8%,高出同期服务出口增速4.9个百分点。2023年,全球可数字化交付服务出口额4.25万亿美元,规模再创历史新高,同比增长9%,在全球服务出口中的占比达到54.2%。
数字贸易规制成为国际经贸规则新议题。2019年1月,76个WTO成员启动电子商务议题谈判,2023年底已就电子签名和认证、在线消费者保护、无纸贸易、电子交易框架、电子合同等13个议题基本达成共识。至2024年7月,谈判参加方已扩展至91个国家和地区。虽然数字贸易规制在数字贸易便利化领域取得进展,但在数据跨境流动、本地化存储、个人隐私保护、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仍存在较大分歧。
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推动构建数字贸易规则。在多边谈判面临困难的情况下,立场相近的国家往往通过双边或区域协定,推动构建数字贸易规则。全球超过120个区域和双边贸易协定已经包含数字贸易规则,如区域层面的《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》(DEPA),中国正在积极申请加入DEPA,这一协定的数字贸易规则的标准较高。双边层面的如《美日数字贸易协定》(UJDTA)和《英国—新加坡数字经济协定》(UKSDEA)等。由此可见,在多边、双边和区域层面,全球数字贸易规则体系正在加快构建。
中国数字贸易发展迅猛但提升空间仍然很大
中国数字贸易迅速发展,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,展现出对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强劲推动力。
详细违规行为如下:
一、部分收入预测未见分析或计算过程(一)评估工作底稿记录了系统集成类业务2023年收入预测总金额,并说明了该金额由在手订单和预计能签订订单构成,但未见对系统集成类业务2023年收入预测总金额的具体分析和计算过程。(二)评估工作底稿显示,系统集成业务中,个别在手合同项目协议有效期跨越了2023和2024两个年度;部分潜在项目预计签约日期接近年末。未见对系统集成业务在手订单和潜在订单合同的有效期、履约进度以及各订单收入归属年度等进行分析。(三)对天津园区数据中心预测租赁单价与合同约定不符,未对差异原因进行分析说明。上述问题不符合《资产评估执业准则——资产评估程序》第十七条、第十九条,《资产评估执业准则——资产评估方法》第十一条,《资产评估执业准则——资产评估档案》第十一条第(三)项规定。
二、部分收入成本预测依据不足(一)评估工作底稿显示,系统集成业务在手合同订单包括已签约维保项目,但底稿中未见各维保项目的明细及相关合同。(二)评估工作底稿显示,系统集成业务潜在订单中存在涉密项目,因而无法提供涉密项目接洽事项及具体方案,并根据历史年度经验预估了潜在订单转为在手订单的转化比例。经查,项目组对非涉密项目仅获取了部分项目介绍资料(如PPT等),未见商务接洽相关资料,未见分析潜在订单转为在手订单转化比例的确定依据,未见分析潜在订单合理性和可实现性。(三)经查,对于数据中心业务收入预测中,未见对建成年月、预计运营时间、已签订租赁合同、历史期出租率和历史租赁单价等进行介绍和分析。对部分地区数据中心2024年及以后年度出租率显著增长的原因,未见分析说明。(四)评估工作底稿显示,系统集成业务在手订单中个别金额占比较大合同约定的成本率,显著高于项目组预测的系统集成业务在详细预测期的成本率,未见分析和评估上述订单成本率较高情况对预测成本率的影响。上述问题不符合《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》第五条,《资产评估执业准则——资产评估程序》第十五条、第十七条,《资产评估执业准则——资产评估方法》第十一条、第十四条,《资产评估执业准则——资产评估档案》第十一条第(三)项规定。
三、部分计算过程有误(一)对卓朗发展与中国电信开展的某IDC服务运营合作项目,部分收入预测计算过程中,未见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分成比例计算收入分成。(二)评估工作底稿《五年预测期折旧、摊销及资本性支出计算详表》中,个别项目“启用日期”项记录错误,导致某数据中心更新支出计算错误。上述问题不符合《资产评估执业准则——资产评估程序》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规定。
四、部分资本性支出评估依据不足评估工作底稿显示,2023年预计资本性支出中包括部分数据中心新增设备支出。经查,未见对部分数据中心预计新增大额支出项目所涉及的投资计划、已签订合同、项目进度情况等资料进行收集,未见对上述支出资金来源可靠性以及项目在2023年度能够完成的可实现性作出必要分析。上述问题不符合《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》第五条、第二十八条,《资产评估执业准则——资产评估程序》第十五条、第十七条规定。
数字订购贸易保持强劲发展势头。2023年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达2.4万亿元,2024年上半年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达到1.22万亿元,同比增长10.5%,高于同期外贸整体增速4.4个百分点。
数字交付贸易稳步发展。按人民币计算,2023年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规模达2.72万亿元,同比增长8.5%。其中,数字技术贸易国际竞争力持续增强,软件、云计算服务出口保持高位增长。数字服务贸易增长势头强劲,数字服务平台国际影响力稳步提升,跨境支付业务快速增长,微信、支付宝被越来越多国家使用,卫星导航服务高速增长。数字产品贸易焕发新活力。数据贸易成为发展新赛道。随着社交媒体产生海量数据,数据跨境流动规模和数据贸易将快速增长,不断拓展数字贸易发展空间。
展望未来,中国发展数字贸易具有诸多有利条件。数字经济规模巨大,拥有海量数据资源,数字基础设施完备,尤其是新一代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突飞猛进,已建成全球规模最大的移动宽带网络,加之数字应用场景丰富,为发展数字贸易提供了广阔空间。
与此同时,中国数字贸易发展水平与美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仍有差距。中国经济规模位居世界第二位,但数字贸易规模仅排名第七位,而且与美国的差距还比较大。数字贸易企业国际竞争力还不强,核心技术创新能力还不足,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的话语权有待提升。
以扩大开放推动数字贸易创新发展
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《决定》强调,开放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标识。必须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,坚持以开放促改革,依托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,在扩大国际合作中提升开放能力,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。面对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加快构建的新形势,要坚持以高水平开放引领数字贸易创新发展,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规则,推进数字贸易的业态创新、模式创新和制度创新,培育和增强数字贸易竞争新优势。
一是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。加快建立数字产权、交易流通、跨境传输、安全保护的基础制度,完善数字贸易创新发展的政策和制度框架。探索实施数字贸易“负面清单”与分类管理,建立健全与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相适应的管理制度。进一步放宽数字服务市场外资准入。在保证数据流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,扩大数据领域开放,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,为发展数字贸易营造更为便利的环境。
二是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规则。以积极推进加入《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》(CPTPP)和《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》(DEPA)为契机,推动数字贸易领域规则、规制、管理、标准同国际高标准规则对接。依托海南自由贸易港、自贸试验区等开放平台先行先试,实施更高水平开放措施,打造数字贸易开放新高地。探索建立“数字贸易港”,推动建立“数字自由贸易区”,建设数字贸易国际枢纽。
三是以科技创新推动数字贸易发展。加强核心技术研发和创新,提升大数据、云计算、人工智能等领域自主创新能力,增强对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力。鼓励数字智能技术与金融、保险、教育、医疗等众多行业深度融合,推动传统服务贸易转型升级,促进专业服务、远程医疗、在线教育等新型数字贸易创新发展。提高数字知识产权服务、软件、算法、算力等新型数字服务比重,提升数字贸易价值链水平和国际竞争力。
四是持续扩大数字贸易合作“朋友圈”。积极参与和推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就电子支付、电信服务、ICT产品等议题达成共识。积极参与20国集团、亚太经合组织等多边和区域组织国际规则制定。高水平履行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》(RCEP)的电子商务规制,推进数字证书、电子签名等国际互认,推进已商签的数字贸易条款按照高标准规制进一步升级。深化与共建“一带一路”国家、上合组织成员国的多双边和区域数字贸易对话与合作,加快建设“丝路电商”合作先行区,与更多国家和地区开展电子商务务实合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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